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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海市人才引进政策有什么变化?

发布时间:2019-02-21
上海市关于人才引进应该如何申请呢?下面小编推荐:2018年上海市人才引进政策,人才引进的好处。欢迎阅读,如有变动,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2018年上海市人才引进政策,人才引进的好处  上海常住人口规模要保证在2020年不超过2500万。同时上海就是在作为人口管理措施的时候,上海也是明确的提出要逐步建立积分落户政策。

4月25日,上海市政府官网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并表示,要完善居住证、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直接落户政策,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积分落户政策。具体来说,就是要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达到规定标准符合上海户口申请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

从条件管理到积分落户

积分落户的一个基础是居住证,居住证制度在上海实施已超过10年,自2002年6月起,上海首先在引进人才中试行居住证制度,2004年又在来沪人员中扩大施行。居住证制度打破了不迁入户籍就不能在沪正规就业的传统模式,为各地来沪创业或就业的人才拓展了进沪渠道。此后上海居住证分为A类、B类和C类,其中B类是国外引进人才居住证,A类是国内引进人才居住证,C类则是普通外来从业人员或投靠类居住证。持A类居住证人员同住子女可以在上海参加中高考。

从2013年7月1日起,上海取消了人才居住证和一般居住证也就是A类和C类居住证的差别,统一施行积分制,并根据不同的积分,为持证者提供梯度化 的公共服务。达到标准分值120分的外来人员,就可以享受包括同住子女参加高考等市民化待遇。而这种市民化待遇,区别于户籍人口之处,在于父母不能投靠、 不能享受上海市低保待遇、不能申请购买共有产权房三项。这个积分体系,包括了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总的来看,持证人越年轻、学历或职称越高、专业越紧缺、纳税或其他社会贡献越多,积分就越高。

上海建立积分落户政策

严控2500万人口规模

《若干意见》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到2020年,上海全市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2500万以内,人口结构更加合理,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人口布局进一步优化。本世纪以来,上海常住人口激增800多万,从2000年1608万人,增加到2014年底的2425.68万人。这其中,户籍常住人口1429.26万人,外来常住人口996.42万人。上海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10年上海常住人口共2301.92万,也就是说,4年中上海人口增加了123.76万人。而要守住2500万人的底线,就意味着未来几年内,上海的常住人口增加,不能超过74.32万人。

满足9大条件可办理上海户口并落户 如果你不能通过第一类,也不能通过第三类,那么你只能通过第二类了。如何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呢?

1、居住证满7年

2、居住证积分120分+

3、买房

4、社保职称缴纳满7年,可以累积

5、符合上海人才引进条件

6、无违法生育

7、无犯罪记录

8、税单必须满7年

9、要么你有上海认可的中级职称、或者等同于这样的资格证社保缴纳基数连续3年是上海平均的2倍。

五类人满足相关要求可直接拿到上海户口

第一类:创业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获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大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在上海上海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并连续工作满2年。

第二类: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在上海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且最近3年累计实现技术交易额大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

第三类: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上海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且已完成在上海投资累计达3000万元。

第四类: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最近4年累计36个月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保的基数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

第五类:企业家

直接落户条件:须同时符合

1、运营上海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大于10%(含10%)的创始人。

2、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上海市场挂牌上市。

3、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4、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文件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强人口综合调控和服务管理,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覆盖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促进社会融合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上海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对上海的发展定位和严格控制特大型城市人口规模的要求,着眼于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目标,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总量调控、结构优化。统筹考虑人口与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城乡体系建设、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综合解决人口总量、结构、布局问题。

2.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上海市实际,积极稳妥地完善落户政策,逐步建立积分落户。合理调控户籍人口机械增长,有序引导长期在沪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人员的落户预期和选择。

3.坚持权责对等、梯度赋权。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础,健全梯度化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发挥居住证凭证享有公共服务的主渠道作用。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完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配套政策。

4.坚持公平公正、依法管理。进一步规范程序,优化流程,坚持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制度公平公正、操作透明、管理高效,不断提升依法执政的水平。

(三)工作目标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切实加强户籍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完善居住证和落户政策体系,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覆盖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到2020年,上海市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全市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2500万以内,人口结构更加合理,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人口布局进一步优化。

二、进一步完善落户政策

(一)完善人才落户政策。聚焦城市功能提升和转型发展需要,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以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突出人才的市场发现、认可、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才落户政策,优化特殊人才引进通道,做好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落户和留学生落户政策的平衡衔接。

(二)统一平衡投靠落户政策。加强投靠落户政策的统筹平衡,建立统一的投靠落户政策,稳妥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

(三)深化完善积分落户政策。完善居住证、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直接落户政策,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积分落户政策。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  三、创新人口服务和管理

(一)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取消上海市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调整并逐步完善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居住证制度。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居住证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结合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完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政策,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及便利提供机制。

(三)加强户籍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落户管理办法,优化落户申请、审核、办理流程,建立统一的落户管理信息平台,形成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规范。

(四)健全实有人口登记制度。依法加强来沪人员居住登记,完善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登记工作,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

(五)加强实有人口信息化建设。以实有人口信息系统为基础,进一步完善跨部门信息整合和共享,切实加强信息数据后续开发应用,实现人口信息动态监测,为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支撑。

四、保障合法权益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稳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基础制度,形成全市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居住证持有人按照规定享有义务教育、社会保险、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证照办理、资格评定等服务待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逐步提高服务项目的保障标准,稳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覆盖范围。

(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继续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社区“三个中心”以及分中心的建设。根据做实基本管理单元的要求,重点在撤制镇、大型居住社区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薄弱地区和人口导入地区进行补点,提高服务可及性和便利化。

五、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卫生计生、民政、财政、综合治理、法制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完善相应的政策举措。各区县要建立常态化的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完善推进监督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基层人口服务和管理队伍建设。

(二)积极做好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把握好舆论导向,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促进融合发展,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建立政策评估机制。适时组织开展居住证、户籍管理、公共服务等相关政策的评估,研究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上海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完善公共服务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2016洛阳人才引进落户办理条件,人才引进优惠政策。由于2016相关政策还未出台,暂未出台的规定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关注政策改革栏目的朋友们欢迎阅读本文哦,更多资讯尽在独特网,敬请阅读和关注!

2016洛阳人才引进落户办理条件  计划用5年至10年时间,在国家和省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重点企业和地方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集聚10名具有国际化水平的领军型人才(或其带领的团队),20名创新创业人才(或其带领的团队),100名其他各类高层次人才。在符合条件的大中型重点骨干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建立1个至2个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集聚一批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引进的领军型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洛阳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声望,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贡献的科学家;在国外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主持或作为重要成员参加过国际大型科研、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48岁,引进后每年在洛阳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国际学术界有一定知名度,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一定的专长和创造的专家;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一定职务的专家学者;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中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从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人选中的10名领军型人才(或其带领的团队)和20名创新创业人才(或其带领的团队),市政府从引进人才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团队)120万元的一次性奖金资助。进入省“百人计划”、国家“千人计划”的,同时享受国家和河南省一次性补助。用人单位也要配套其他资金,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引进的100名其他各类高层次人才,政府从引进人才专项资金中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金资助,用人单位要参照市政府政策制定自己的待遇标准和相关政策。

另外,引进人才可以申请专项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在洛阳开展科学研究或生存经营活动。必要时,有关部门应以特别项目形式予以支持。对从事的科技开发项目,经论证审批,根据项目投资需求,由企业、落户园区通过提供风险投资、担保贷款等方式,协调解决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投资。对带项目、技术和资金来洛创业的人才,市政府对其贷款给予3年不低于30%的贴息支持。

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1、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满三年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2-04-01废止)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国内外获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可不受在京工作时间限制,办理引进手续。--《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寄住证暂行办法》 (1999年6月24日)

3、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凡本人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被在京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现仍被聘用的人员,其配偶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办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2年的人员;

(2) 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2年的人员;

(3) 夫妻双方均系大学本科毕业且在京一方存档时间满3年的人员;

(4) 在京一方年满30岁、存档时间满5年、其配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且系我市急需的人员。 获得博士学位或在工作中获得省(市)级以上部门奖励、表彰的先进个人,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予以办理。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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